一般條款及細則(KERN Ltd.)
一般信息
本一般条款及细则适用于与客户达成的所有业务交易。我们谨此明确拒绝援用客户可能会寻求实施的任何及所有相反购买及/或交付条款及细则,在个别情况下明确承认该等条款及细则时除外。客户下订单即表示接受本一般条款及细则,且本一般条款及细则适用于业务关系的整个持续期间,即使在接受所下个人订单时,我们并未明确提及本一般条款及细则亦然。本一般条款及细则亦适用于未来的业务交易。客户包括法人和自然人。
1.订单
不论订单类型为何,订单的目的须绝对清晰。订单的附加口头协议和修订须征得我们的明确书面同意。我们概不对客户提供错误、不完整、模糊或难以辨认的信息(包括待翻译文本中的信息)造成的延误或缺陷负责。如果我们随后收到我们认为不利于我们业务关系的、关于客户的任何信息,我们有权在不受限制的情况下撤销协议,即使是在确认订单后撤销亦然。
语言培训服务的特别条文
合同关系于学员登记并获我们接受之时生效。教学时间视乎约定的教学或课程类型而定。我们保留在特殊情况下修改教学内容及出于组织或类似原因重新安排或取消课程的权利。
2.第三方执行
我们保留在我们认为有效及有益时委托第三方执行任何业务的权利。我们只负责审慎选择第三方。除与口译项目及语言教学有关外,客户与受委托第三方之间的通讯,需取得我们的授权。
3.报价和价格
所有报价和价格均可予更改,亦可加以调整,以反映实际情况和调试范围,恕不明确通知。除另有约定外,价格以欧元列示。报价中列示的所有价格,均为净价,不包含税项。概不提供特定付款条件积分、现金折扣及其他扣额,我们明确同意该等安排时除外。特别服务须收取额外费用或按实际工作时间计费。
翻译和外语排版服务的特别条文
除另有书面约定外,翻译服务的价格应理解为是翻译的每行的价格。一行最多包含五十个字符,包括空格。太多字符的行应转换为不超过五十个字符一行。超过三十个字符的部分行,将舍入为完整行。如每行的约定价格乘以行数得到的总额不超过最低收费,则将以最低收费评估。证书、外语广告文本改写、网站和软件本地化、文字攫取、排版和印刷工作、格式和转换工作、校对、速译的额外费用,以及术语表或词汇表的建立和扩充,均按花费的时间或按约定另外计费。
口译服务的特别条文
口译员往返口译地点所需的出行时间,应按口译服务的估计时薪计费,附加于口译及出席时间之上。招致的开支(交通、酒店和餐饮费用等)应由客户承担。除另有约定外,处理订单的相应分公司办事处的所在地即为行程的起点和终点。除另有约定外,超出的时间应按30%的额外费率收费。工作满一小时或不足一小时,均按全额时薪计算;工作满一天或不足一天,亦均按日薪计算。
语言培训服务的特别条文
除另有书面约定外,语言课程服务的价格应理解为是每个语言课程单元的价格。将收取语言课程单元的最低价格。课程教材、考试、认证及其他额外服务,将按成本或按约定另立发票。除另有约定外,如在我们分公司的办事处之外进行语言培训,语言教师往返语言课程地点所需的时间,应按成本补偿。招致的开支(交通、酒店和餐饮费用等)应由客户承担。除另有约定外,处理订单的相应分公司办事处的所在地即为行程的起点和终点。
4.服务
我们会按照订单和本一般条款及细则提供受委托并获我们接受的服务。我们概不提供订单范围之外的任何服务。如果订单被取消,我们有权对客户收取取消费,最高为约定费用的百分之百。
翻译和外语排版服务的特别条文
除另有书面约定外,我们交付的译文为可行的译文。如需认证、出版、编制及/或改写外语广告文本、网站和软件本地化、文本格式、排版和印刷工作、格式化和转换、校对、紧急项目及/或建立、更新及/或使用术语表或词汇表,客户须在下订单时告知我们,以便我们能分配所需的资源。我们不对客户提供的源文本、范本、信息和词语汇编中或制定的订单中不准确、不清晰、不完整、错误及虚假的信息或术语负责。如为需要多名团队成员提供服务的速译订单,我们不对术语是否一致负责。我们明确放弃任何损害赔偿责任,且所支付账单金额的扣款排除在外。我们只会在明确同意后建立术语表或词汇表,惟在下订单时向我们提供充足的文件,如术语数据库、先前的译文、词条或词汇表。
口译服务的特别条文
如为口译订单,客户即须立即通知科恩所需的口译类型(协商口译、同声传译、交替传译等)、所需的任何口译及会议设备、活动的确切地点、日期和时间以及联系人。客户同意立即向我们提供适当的背景材料,但不得晚于活动开始前一至两周,并在需要的范围内,为我们的口译员提供活动地点附近适当酒店的住宿。
语言培训服务的特别条文
除另有约定外,客户须与我们订立一份合同,包括在申请的指定期间教授至少10个教学单元,每单元45分钟(科恩一对一课程)或20个教学单元,每单元45分钟(科恩团体课程)。如为儿童的辅导及语言课程,则一个单元为60分钟。这样的课程至少要预订5个教学单元,每单元60分钟。一次教学预约包含至少两个45分钟的单元,儿童则为一个60分钟的单元。团体课程(科恩团体课程)仅在有至少四名学员登记时提供。团体为两人或三人时,亦可安排教学,但会增加课程费用或减少教学单元总数。客户承诺接受分级考试,并在结果出来时立即通知我们,但不得晚于课程开始前一至两周。我们会尽一切努力在教学的合同期限内使用相同的老师。但如因故更换老师,学员概不获得任何课程费用预付款的退还或扣除。
5.交付期限和部分交付
交付日期应谨慎引用,仅被视作可能的交付日期。不应视作具约束力的承诺。客户承诺接受约定条款下的任何部分交付。
6.中断、不可抗力、营运暂停及限制、网络及服务器错误、病毒
我们不对影响我们营运的中断造成的损害作出赔偿,尤其是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害赔偿,如天灾、罢工、交通中断、交通造成的延误、网络及服务器错误、超出我们控制范围的连接和传输错误,或任何其他中断或讲师或口译员缺席。在此等情况下,我们有权全部或部分撤销相应协议。这点在我们出于正当理由在个别日子或指定期间全部或部分暂停或限制营运,尤其是网上服务时适用。
此外,我们亦不对与病毒、特洛伊木马病毒、自动警报器、垃圾邮件或类似的数据相关损坏有关的损害负责。我们会定期检查IT系统(网络、工作站、程序、档案等)及前述类型的数据有无病毒。如通过互联网、电邮或其他远程数据传输模式递送数据,客户即有责任对所传输数据及文本档案进行最终的病毒和数据检查。我们概不承认任何损害赔偿申索。电子传输的风险由客户承担。我们不对因为电子传输而损坏、不完整或遗失的文本或数据负责。
语言培训服务的特别条文
如在订立合同后,导师缺席并因此没有进行任何教学,惟我们在六个月时限内没有提供任何替代服务,将按比例向登记者退还已汇付的预付款。如果我们提供了替代服务,但学员不接受,则学员无权要求退还已汇付的课程费用。
7.接受
接受服务或交付(包括部分交付)是客户的基本义务。如果客户拒绝接受或忘记接受,即视作客户拖欠款项,恕不另行通知,且客户须承担我们招致的任何损害。
8.投诉
与业务交易有关的投诉,如有明显缺陷,则仅在紧随传输或服务交付之后;如有可识别的缺陷,则仅在紧随审核译文或服务之后;或如缺陷并非显而易见,则仅在紧随发现之后,于书面报告我们时接受,报告中须准确描述缺陷所在。同样,如为非业务交易,投诉须以书面形式作出,并准确指出缺陷所在。如为业务和非业务交易,可登记投诉的期限,对于明显缺陷,以传输译文或提供服务后两周为限;对于可识别缺陷,以传输译文或提供服务后四周为限;对于译文或所提供服务中并非显而易见的缺陷,则以发现后四周为限。如果投诉有道理并已妥善提交,我们有权按自己的选择改善译文或服务至少两次或以翻译或服务作为交换。客户仍有义务接受提供的服务,并支付相关款项。
语言培训服务的特别条文
与导师提供的培训服务有关的投诉,须在语言课程期间提出。在此期间,我们须尽早收到相关书面通知,确切描述缺陷所在。与缺陷有关的投诉,若是在语言课程结束后提交,则不予受理。如果投诉有道理,我们有权更换导师,至多两次。客户仍有义务接受提供的服务,并支付相关款项。
9.逾期或不可能完成的交付、撤销及损害赔偿
如果遇到逾期或理所当然不可能完成的交付或其他不交付情况,只有当交付截止日期不合理逾期,但已获适当延期时,客户方有权撤销合同。在业务交易中,我们不对未能及时交付、未能履约及损害赔偿负责,无论相关法律依据为何,有不当意图及重大疏忽时除外,亦不对我们代理的履约行为负责;如为普通疏忽,仅以违反重要合同责任为限。我们不对因为缺陷而产生的任何相应而生的损害、其他间接损害或损失或利润损失负责。此外,对于业务和非业务交易,如为普通疏忽,我们的责任以造成损害的交付或服务的发票账单金额的两倍为限,或以最高两万欧元为限。对于我们的代理在履约时有不当意图及重大疏忽的业务交易,我们的责任以造成损害的交付或服务的发票账单金额的三倍为限,或以最高三万欧元为限。提供本一般条件及细则所载损害赔偿的责任,在所有情况下,以签订合同时可预见的通常、直接损害或损失为限。如果客户已针对我们造成的损害投保,则最高责任金额将减少至所述金额的三分之一。客户有责任配合。客户同意检查我们提供的每次服务,以确保服务在使用前不存在缺陷并适用于当时的具体情况。如果客户未能全面及及时履行其配合义务,则我们不对相应而生的损害负责,如有瑕疵的印刷。
翻译服务的特别条文
如果客户要将译文出版或作广告用途,或以特定风格阐述译文,即须在就要出版或改写(视乎情况而定)的文章下订单时,提供清晰、明确的信息、词汇表以及风格及文本指引或范本。如果客户未能在下订单时说明上述预期用途,及如文章之后被出版或用作广告用途,客户无法就因为翻译错误或改写错误导致需要重复出版或广告而招致的任何损害申索赔偿。在此等情况下,我们保留在侵犯所有权的基础上提交申索的权利。在出版前,客户须提交一份印刷初稿副本,供我们审核。如果客户在我们未同意发行的情况下印刷,此行为的风险由客户全权承担,且客户须对相应而生的损害赔偿负全责。
语言培训服务的特别条文
学员要定期上课。如为企业和个人教学,缺课可在约定教学结束后六个月内免费补课,惟学员在课程日期之前向我们发出了至少48小时的事先请假通知。如为团体教学,缺课的课程费用的退款谨此明确排除。如果合同被撤销,我们保留要求客户支付如下取消费的权利,以支付我们的处理成本:如客户在课程开始前撤销,则为课程费用总额的25%;如客户上课次数不足预订教学单元的一半,则为课程费用总额的50%;及如客户上课次数达到或超过预定教学单元的一半,则为课程费用总额的100%。如果学员不上课或早退,课程费用不予退还。
如果在我们的分公司办事处授课,我们不对学员或其他人带到公司的衣物和贵重物品负责。我们亦不对发生在我们分公司办事处的人员伤害或财产损坏负责。我们不对被带到公司或上课的儿童负责。
10.转让
客户转让合同权利需取得我们的书面授权。
11.付款方式
除另有约定外,我们要求在账单日起计14天内就与客户达成的所有业务交易付款,不包括扣减、预扣及扣款。在每一情况下,由下单的一方负责支付款项。如果客户破产、不愿付款或如有充足理由怀疑客户的付款能力或意愿,我们可要求立即支付所有未结发票的款项。在此情况下,我们亦有权拒绝交付所有未结稿件或货物,并仅在支付相当的款项后提供,或撤销合同,由我们自行选择。按时薪计费的工作发票,须在收到发票时支付现金净款。除另有约定外,我们有权要求按实际账单金额或估算金额预缴现金。
已汇付的款项不予撤销。如果同意部分付款,所有余额将在客户迟付全款或连续迟付两笔部分款项时立即到期须予支付。客户就使用付款订定的规定,对我们不具约束力。我们保留酌情使用付款抵付未结应收账款和利息的权利。如付款延迟,且合理的通知期届满后,我们保留撤销协议或就不履约申索损害赔偿的权利。我们亦保留在适当通知后拒绝交付所有未结稿件或要求预付款的权利。任何拖欠款项的客户,须在我们要求时,将已经交付并受保留所有权规限的任何物品交还给我们。我们亦有权要求立即支付所有仍未结的发票款项,甚至是推迟支付的款项。如拖欠或推迟付款,我们有权按通常的银行利率收取借贷利息,从拖欠之日开始计算。如果没有按发票中首次确定的付款日期如期付款,进行商业交易的任何客户,同意就此按通常的银行利率承担我们招致的借贷利息。
对于通过我们的网站直接下达的订单,及我们酌情接受的其他订单,我们要求按估计的发票价值使用信用卡预先付款。为此,客户须在下订单时提供其姓名及地址、信用卡类型、信用卡卡号及有效期(起止日期)。客户下订单,即表示授权我们从其信用卡账户中扣除订金或发票金额。
语言培训服务的特别条文
除另有约定外,所有形式的课程的所有费用,必须在登记时预先支付,无任何扣减、预扣或扣款。教材不包含在课程费用中。
12.保留所有权
我们保留所有财产及/或服务的所有权,以及与此有关的所有权利,直到作出全额付款之时为止,包括支付相对于客户存在的其他应收账款。如果保留财产与其他财产合并或一起处理,我们将按保留财产相对于其他财产的价值比例授予新财产的共同所有权。
我们保留特定附属服务的工作结果(如有)的所有权利,如建立特定科目的术语、词语汇编或词汇表。在将该等服务的所有权权利转让给客户的范围内,客户向我们授予与该等工作结果有关的非专属可转让许可。我们有权复制、翻译及处理单独建立的工作结果及就此作出公开报告。这些权利的授予无限期,并且只能出于正当的理由予以取消。
第三方使用或修改我们的任何服务,需要征得我们的事先同意。
13.第三方的权利
客户须确保,第三方在传输给我们的信息、文件及其他物品上的权利,不会妨碍我们处理、使用、复制及/或发布相关处理结果。对于第三方基于使用、处理、利用或复制相关信息、文件及其他物品或相关处理提出的申索,客户解除我们及我们的分包商的任何及所有责任,并对我们及我们的分包商作出赔偿。
14.不披露
我们承诺对客户在彼此合作的情况下提供给我们并被标示为机密的信息保密,并采取适当措施,以防止未经授权的第三方存取及/或能够使用该等信息及文件。此保密义务在保密信息公之于众时,或在保密信息在披露时已为我们所知之时,即告终止。作为基本原则,我们不会向未经授权的第三方披露客户的机密信息,但我们可聘用第三方提供服务,范围以该等第三方有责任保密为限。不披露保护将在该等信息或文件传输给我们之后届满三年之时终止。
如果客户与我们之间以电子方式传输文章和数据,我们不保证提供绝对保密保护,以防外部存取。如就特定文件而言须遵守更严格的不披露义务,客户即须在下订单时向我们提供该等条件的详细书面通知,并向我们提供拟在需要时使用的程序、代码及密码。
15.客户商标使用权
客户向我们授予在全球使用客户文字商标、设计商标及由文字和设计元素组成的任何组合商标(下称“商标”),及在向客户宣传我们的工作时复制该等商标的非专属可转让许可。我们承诺专门使用及复制该等商标作为发布的客户参考的一部分。我们承认客户的商标权利,并同意不在任何方面对该等权利造成不利影响。我们可随时要求以电子形式提供商标(即适合打印及在屏幕上显示的版本)。我们可使用的商标只能采取客户指定的形式和颜色。
16.禁止要约员工和承包商
未经我们同意,我们的正式员工和自由团队成员不得在客户向我们下达的最后订单完成后二十四个月内,直接或间接受雇或接受客户的订单。客户亦不得向任何该等团队成员提出任何要约,无论是口头上、采取书面形式还是以任何其他形式,或参与相关雇佣或活动。
17.资料保护
客户谨此同意按照《德国资料保护法》的条文储存其资料。
18.适用法律
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法律适用于客户与我们之间的所有法律关系,《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除外。
19.履约地点和司法管辖区
科恩及客户履行责任的地点为处理相应订单的科恩办事处所在地;对于客户的货币债务,公司设在德国美茵河畔法兰克福的总部即为履约地点。唯一具有司法管辖权的地方为德国美茵河畔法兰克福。
20.有效性
本一般条款及细则的一条或多条条文现时或日后的有效性,概不影响其余条文的有效性。在此情况下,最接近法律和业务目的的有效安排应视作已获同意。本一般条款及细则概以现行的德语版本为准。
21.一般条款及细则的修订
一般条款及细则可予更改,恕不另行通知。如果您想接收本一般条款及细则的更新版本,请与我们联系。